税法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交易性金融资产 以公允价值)
本文目录一览:
- 1、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价值变动为什么不影响所得税?其他综合收益为什么影响所得税?
- 2、如何确定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 3、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影响所得税费用吗
- 4、纳税调整,税法怎么算?交易性金融资产纳税调整的公允价值变动怎么算?
- 5、为什么税法规定,可供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金额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 6、交易性金融资产纳税调整咋回事
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价值变动为什么不影响所得税?其他综合收益为什么影响所得税?
因为税法不认可公允价值,所以确认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要做纳税调整。
因为确认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存在暂时性差异,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这个递延所得税是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因此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对其他综合收益的影响是税后净额,因此要考虑所得税的影响。
如何确定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你好!你要想知道最后一步里面的那个100000和50000是怎么来的,那肯定要知道前几步的分录啊,我给你写一下吧:
首先购入时: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2550
应收利息
50
贷:银行存款
2600
收到50万利息时:借:银行存款
50
贷:应收利息
50
2008年6月30日: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30
贷:公允价值变动
30
2008年12月31日: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20
2009年初:借:应收利息
100
贷:投资收益
100
收到后:借:银行存款
100
贷:应收利息
100
出售时:借:银行存款
2565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2550
——公允价值变动
10
投资收益
5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0
贷:投资收益
10
在交易性金融资产处置时,必须把其账面价值全部冲掉,其账面价值包括两个子科目,即成本和公允价值变动,你看在前面"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是不是借方有个10万,所以处置时得从贷方冲回,明白了吗?至于投资收益确定的5万,是处置的时候账面价值与实际收到的价款之间的差额,师姐收到2565,交易性金融资产账面价值2560,差额不是5万嘛,反映在贷方就行了。你给的处置分录肯定还少一个就是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必须结转为投资收益。
不知道明白否!
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影响所得税费用吗
以下为个人理解,希望对你有帮助
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的目的就是交易赚取差价,因此会影响当期利润总额。
但是税法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不予考虑,只有在实际处置时,所取得的价款在扣除其历史成本后才计入处置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所以作为暂时性应纳税差异或暂时性可抵扣差异计入所得税费用
纳税调整,税法怎么算?交易性金融资产纳税调整的公允价值变动怎么算?
1、企业所得税通常是按年计算、分期预交、年末汇算清缴的,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所得税前利润中予以调整的项目
所得税前利润中予以调整的项目包括纳税调整增加项目和纳税调整减少项目。
2、“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核算资产负债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金额的差额,在资产负债表日,如果资公允价值低于账面金额,根据其差额,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反之,做相反的分录。
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按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即“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的余额,转入“投资收益”。
3、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取得现金股利的会计处理和纳税调整
新会计准则规定.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取得的现金股利,除取得时已经计人应收项目的外,在宣告时就确认为投资收益,并计入应收股利。
税法规定:企业应计的股权所得。不论是否实际收到,在被投资单位进行利润分配时(包括以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或分配股票式股息时),应并人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规定:
①凡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单位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②股扳所得在被投资单位已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在不超过现行税收制度规定超过接投资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抵免限额内,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中据实抵免。
为什么税法规定,可供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金额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持有期间税法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公允价值变动其实并不是实实在在税法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收益税法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比如税法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你持有的股票价格上升了,但是只要是你这时不出售,虽然价格上升但是你并没有实实在在的收益的,因此税法是不认可的。也就不纳入应纳税所得额中了。
交易性金融资产纳税调整咋回事
交易性金融资产纳税是指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期末都是按公允价值计价的,而税法是按照成本计税,公允价值上升导致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将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在本期利润总额基础上是调减的,该差异在未来转回就要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导致企业应交所得税的增加。
在会计上观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需要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而在税法上认为:公允价值变动是不认可的,因此需要纳税调整。
如某企业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为100,年末公允价值为80。会计上处理,交易性金融资产跌价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年末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为80。而税法上对公允变动不认可,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计税基础应该为100。这样就跟会计上形成了20的差额,需要调整纳税。
具体阐述: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时的税会差异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时的会计处理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公允价值)
投资收益(交易税费)
应收股利(已宣告但未发放的现金股利)
应收利息(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
贷:银行存款(实际支付的款项)
(二)取得时的税务处理
作为一项资产,取得时的税务处理,主要是指该资产计税基础的确定。交易性金融资产作为一项投资资产的计税基础处理规定如下: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三)税会差异分析及纳税调整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取得时,会计与税务的差异体现在交易税费的处理不一致。会计处理时,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交易税费计入当期损益(投资收益);而在税务处理上,交易税费还是计入投资资产的计税基础。
如果交易性金融资产在当年取得,当年处置,所有交易都在一个年度内完成,则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如果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后没有在当年处置而是夸年度了,就需要对初始交易税费进行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