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省煤炭产品准运证的信息
本文目录一览:
- 1、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 2、煤炭国标
- 3、贵州省铁路货物运输计划归口管理办法
- 4、煤炭的国家标准
- 5、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度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
- 6、关于煤炭产业政策的公告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
(第128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已经2011年7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赵克志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
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环境建设年活动的有关要求,省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省直单位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了全面的清理工作。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设定的404项行政许可事项,由省直机关继续实施。
各省直机关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搞好行政许可事项的公示工作,尽快将本部门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并按要求建立相关配套制度,严格依法实施。
以往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与本决定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决定为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省人民政府决定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404项)
省人民政府决定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404项)
序号项目名称法律依据实施机关1. 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终止和变更事项以及省属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合并及停办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1998年8月29日公布)《贵州省职业技术教育暂行条例》(1986年12月29日贵州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省人民政府2. 对在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4号,2007年12月29日公布)省人民政府3. 改变省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土地建设用途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省人民政府4. 权限范围内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省人民政府5.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按照权限审批开发未确定土地使有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1998年12月27日发布)省人民政府6. 使用土地10公顷以上的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1998年12月27日发布)《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2000年9月22日经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省人民政府7. 权限内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省人民政府8. 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许可《盐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1号,1990年3月2日公布)省人民政府9. 为生产需要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林木种苗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2000年7月8日公布)《贵州省林木种苗管理条例》(2004年9月24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省人民政府10. 确需围垦河道的审批《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1988年6月10日公布)省人民政府11. 权限内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国发〔2004〕20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9号,2004年9月15日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170)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2. 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国发〔2004〕20号)《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2002年2月11日公布)《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2号,2004年7月23日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外商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10〕914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3. 权限内企业向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国发〔2004〕20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1号,2004年10月9日发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4. 权限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初步方案核准《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5月28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部分地方性法规条款修改案》修正)《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初步方案核准规定》(省政府令第89号,2005年12月29日发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5. 核发煤炭生产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5号,1996年8月29日公布)《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68号,1994年12月20日发布)省能源局16.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5号,1996年8月29日公布)省能源局17. 核发矿长资格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5号,1996年8月29日公布)省能源局18.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初审或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公布)《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3号,2005年6月24日公布)省物价局19. 甲级、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初审以及丙级资质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公布)《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2号,2005年6月22日公布)省物价局20. 权限内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及工业、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核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公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9号,2004年9月15日发布)《关于印发的通知》(黔发改投资〔2004〕1173号)《省委办省政府办关于印发〈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黔委厅字〔2010〕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贵阳市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0〕15号)《省经信委关于调整我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权限的通知》(黔经信办〔2010〕929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1. 供电营业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1995年12月28日公布)《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1996年4月17日发布)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2. 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初审《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1995年12月27日公布)《〈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化学工业部令第12号, 1997年3月10日公布)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3. 监控化学品经营、使用、处理及其生产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初审或批准《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1995年12月27日公布)《〈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化学工业部令第12号, 1997年3月10日公布)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4.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2006年5月10日公布)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5. 权限内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8号,2009年1月29日公布)《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总局令第3号,2010年3月8日公布)《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0〕96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贵阳市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0〕1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6.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第二类许可)初审《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521号,2008年3月6日公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令第13号,2010年3月31日公布)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7. 省级信息安全工程和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工程立项前审查《贵州省信息化条例》(2010年3月31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8. 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及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已有企业标准农药的初审《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6号,2001年11月29日修订)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9. 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口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和中央军委令第128号,1993年9月11日发布)省无线电管理局30. 在下放区域外从事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实效发射实验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和中央军委令第128号,1993年9月11日发布)省无线电管理局31. 业余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和中央军委令第128号,1993年9月11日发布)《业余无线电管理暂行规定》(国家体委、国家无委1982发布)《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委、国家无委1992年发布)省无线电管理局32. 国家规定外的其他外国驻华代表机构、来华团体、客商等外籍用户在贵阳市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携带或者运载无线电设备入境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和中央军委令第128号,1993年9月11日发布)省无线电管理局33. 权限内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卫星地球站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公布)省无线电管理局34. 在下放区域外从事权限内的无线电频率及无线电台呼号指配《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和中央军委令第128号,1993年9月11日发布)省无线电管理局35. 在下放区域外从事权限内的无线电台(站)设置和使用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和中央军委令第128号,1993年9月11日发布)省无线电管理局36. 食盐添加营养强化剂或药物许可《盐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1号,1990年3月2日公布)《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63号,1994年8月23日公布)省卫生厅省盐务管理局37. 食盐批发许可《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1996年5月27日公布)《盐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1号,1990年3月2日公布)《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8日修正)省盐务管理局38. 兽药生产许可初审《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2004年4月9日公布)省农业委员会39. 权限内兽药广告内容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1994年10月27日发布)《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2004年4月9日公布)《兽药广告审查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令第88号,1998年12月22日修订)省农业委员会40. 权限内农药广告内容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1994年10月27日发布)《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6号,2001年11月29日公布)《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业部令第38号,2004年7月1日修订)《农药广告审查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令第88号,1998年12月22日修正)省农业委员会41. 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征用或使用草原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2号,2002年12月28日修订)《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58号,2006年1月16日发布)省农业委员会42.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 2004年8月28日修正)《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2号,2006年3月27日公布)《贵州省林木种苗管理条例》(2004年9月24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省农业委员会省林业厅43. 向农民集资项目的设置和范围审批《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92号,1991年12月7日发布)《贵州省实施〈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3号,1993年7月13日公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农业委员会44. 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批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4号,2001年5月23日公布)《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省农业委员会45. 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 2004年8月28日修正)省农业委员会省林业厅46.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初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1996年9月30日发布)《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省农业委员会47. 建立地方种畜禽场审批及建立国家级种畜禽场初审《种畜禽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3号,1994年4月15日发布)省农业委员会48. 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或者其他遗传材料生产经营许可证初审《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2005年12月29日公布)省农业委员会49. 享受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场、保护区和基因库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2005年12月29日公布)省农业委员会50. 培育新的畜禽品种、配套系进行中间试验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2005年12月29日公布)省农业委员会51.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2004年4月9日发布)省农业委员会52. 饲料、饲料添加剂、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设立审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7号,2001年11月29日发布)《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号,2007年11月8日修订) 《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农业部令第73号,2006年11月24日发布)省农业委员会53.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企业生产许可证初审《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7号,2001年11月29日发布)省农业委员会54.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核发《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7号,2001年11月29日发布)《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8号,2004年7月1日发布)省农业委员会55. 草种生产许可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2004年8月28日修正)《草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56号,2006年1月12日发布)省农业委员会56. 在省内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批准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运往国外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初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令第424号,2004年11月12日发布)省卫生厅省农业委员会57. 需要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批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令第424号,2004年11月12日发布)省卫生厅省农业委员会58. 列入国家水产苗种进口名录和出口名录Ⅲ类的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2004年8月28修正)《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6号,2005年1月5日修订)省农业委员会59. 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登记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2002年12月28日公布)《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2号,2000年6月23日发布)省农业委员会60. 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水生动物苗种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2004年8月28修正)省农业委员会61. 24米以上的内河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号,1989年7月3日发布)《内河渔业船舶职务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农业部令第38号,2004年7月1日修订)《关于给予贵州渔业船舶检验局等11个检验机构检验业务调整的批复》(国渔检(体)〔2007〕102号)省农业委员会62. 农药登记(农药临时登记、续展登记、正式登记、分装登记)许可证初审《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6号,2001年11月29日公布)《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业部令第38号,2004年7月1日修订)省农业委员会63. 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初审《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45号,2005年12月29日公布)省农业委员会64. 向境外输出或者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初审《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45号,2005年12月29日公布)省农业委员会65. 因教学、科研确需在非疫区对省规定的植物检疫对象进行科研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1992年5月13日修订)《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令第38号,2004年7月1日修订)《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省农业委员会省林业厅66.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1号,2007年8月30日发布)省动物卫生监督所67. 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1992年5月13日修订)《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令第38号,2004年7月1日修订)《贵州省植物检疫办法》(省政府令第107号,2008年8月4日修正)省植保植检站68. 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8号, 2004年12月10日修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2001年12月29日公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69. 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1993年10月31日公布)《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1995年12月12日公布)省教育厅70. 举办国际教育展览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公布)省教育厅71. 权限内民办学校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2004年3月5日公布)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72. 权限内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公布)省教育厅73. 权限内设立民办学校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2002年12月28日公布)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74. 权限内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含港澳台与内地合作办学机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2003年3月1日公布)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75. 军工产品储存库风险等级认定和技术防范工程方案审核及工程验收《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公布)省公安厅76. 权限内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公布)《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2005年12月31日发布)《贵州省金融机构银行业安防设施建设专家评审工作实施方案》(黔公通〔2006〕119号)省公安厅77. 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公布)《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2006年1月21日公布)省公安厅78. 弩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公布)省公安厅79. 公务用枪、民用枪支持枪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 1996年7月5日公布)省公安厅80.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枪支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 1996年7月5日公布)省公安厅81. 营业性射击场设立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 1996年7月5日公布)省公安厅82. 民用枪支配售许可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 1996年7月5日公布)省公安厅83. 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审批《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2009年10月13日公布)省公安厅84.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公布)省公安厅85.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2005年8月17日公布)省公安厅86.
煤炭国标
中国煤炭分类国家标准(GB5751-86)
类别
符号 包括数码 分类指标
Vdaf% GRL Y%MN PM%
无烟煤
WY 01,02,03
10
贫煤 PM 11 10.0-20.0 ≤5
贫瘦煤 PS 12 10.0-20.0 5-20
瘦煤 SM 13,14 10.0-20.0 20-65
焦煤 JM 24
15,25 20.0-28.0
10.0-20.0 50-65
65 25.0
肥煤 FM 16,26,36 10.0-37.0 (85) 25
1/3焦煤 1/3JM 35 28.0-37.0 65 25.0
气肥煤 QF 46 37.0 (85)
25.0
气煤 QM 34
43,44,45 28.0-37.0
37.0 50-65 25.0
1/2中粘煤 1/2ZN 23,33 20.0-37.0 35-65
弱粘煤 RN 22,32 20.0-37.0 30-50
不粘煤 BN 21,31 20.0-37.0 5-30
长焰煤 CY 41,42 ≥37.0 5
褐煤 HM 51 37.0 5-35 30
52 37.0 30-50
类别 符号 包括数码 分类指标( Vdaf% 挥发份 GRL粘结指数 Y,MN胶质层 )
无烟煤 WY 01,02,03 10
贫煤 PM 11 10.0-20.0 ≤5
贫瘦煤 PS 12 10.0-20.0 5-20
瘦煤 SM 13,14 10.0-20.0 20-65
焦煤 JM 24 20.0-28.0 50-65 25.0
15,25 10.0-20.0 65 25.0
肥煤 FM 16,26,36 10.0-37.0 (85) 25
1/3焦煤1/3JM 35 28.0-37.0 65 25.0
气肥煤 QF 46 37.0 (85) 25.0
气煤 QM 34 28.0-37.0 50-65 25.0
43,44,45 37.0 35-65 25.0
长焰煤 CY 41,42 ≥37.0
1/3焦煤
质量要求:灰份≤9.5--10% 挥发份 28--32% 硫份≤0.7% G值>75 Y值> 14mm 国际上级冶金煤
主焦煤
质量要求:灰份≤9.5--10% 可燃基挥发份 18--24% 硫份≤0.7% G值>75 Y值> 16mm。
主焦煤: 灰份% 含硫% 挥发份% G值 Y值
<9.5 <0.6 18-26 >65 >18
1/3焦煤: ≤9.5 ≤0.6 28-35 >75 >18
肥煤是指国家煤炭分类标准中,对煤化变质中等,粘结性极强的烟煤的称谓,炼焦煤的一种,炼焦配煤的重要组成部分,结焦性最强,熔融性好,结焦膨胀度大,耐磨;精煤是指经洗选加工供炼焦用或其他用途的洗选煤炭产品的总称。
煤的挥发分
煤的挥发分,即煤在一定温度下隔绝空气加热,逸出物质(气体或液体)中减掉水分后的含量。剩下的残渣叫做焦渣。因为挥发分不是煤中固有的,而是在特定温度下热解的产物,所以确切的说应称为挥发分产率。
(1)煤的挥发分不仅是炼焦、气化要考虑的一个指标,也是动力用煤的一个重要指标,是动力煤按发热量计价的一个辅助指标。
挥发分是煤分类的重要指标。煤的挥发分反映了煤的变质程度,挥发分由大到小,煤的变质程度由小到大。如泥炭的挥发分高达70%,褐煤一般为40~60%,烟煤一般为10~50%,高变质的无烟煤则小于10%。煤的挥发分和煤岩组成有关,角质类的挥发分最高,镜煤、亮煤次之,丝碳最低。所以世界各国和我国都以煤的挥发分作为煤分类的最重要的指标。
(2)煤的挥发分测试要点见GB212-91。
新制定的中国煤炭分类国家标准,首先根据煤的煤化程度,将所有煤分为褐煤、烟煤和无烟煤。对于褐煤和无烟煤,再分别按其煤化程度和工业利用的特点分为2个和3个小类。烟煤部分按挥发分大于10~20%、大于20~28%、大于28~37%和大于37%的4个阶段分为低、中、中高及高挥发分烟煤。关于烟煤粘结性,则按粘结指数G区分:0~5为不粘结和微粘结煤。大于50~65为中等偏强粘结煤,大于65则为强粘结煤。对于强粘结煤,又把其中胶质层最大厚度y 值大于25mm或奥亚膨胀度b大于150%(对于Vdaf大于28%的烟煤,b大于220%)的煤定为特强粘结煤。这样,在烟煤部分,可分为24个单元,并用相应的数码表示。编号的十位数中,1~4代表煤的煤化程度,编号的个位数中,1~6表示煤的粘结性。在这24个单元中,再按同类煤性质基本相似,不同煤性质有较大差异的分类原则将部分单元合并为12个类别。再煤类的命名上,考虑到新旧分类的延续性和习惯叫法,仍保留气煤、肥美、焦煤、瘦煤、贫煤、弱粘煤、不粘煤和长焰煤8个煤类。
为使同一类煤性质基本一致,新的煤炭分类国家标准增加了4个过度性煤类:贫瘦煤、1/2中粘煤、1/3焦煤和气肥煤。贫瘦煤是指粘结性较差的瘦煤,以区别于典型的瘦煤。1/2粘结煤是由原分类中一部分粘结性较好的弱粘煤和一部分粘结性较差的飞焦煤和肥气煤组成。1/3焦煤是由原分类中一部分粘结性较好的肥气煤和肥焦煤组成。这类煤是焦煤、肥美和气煤中间的过渡煤类,也具有这3类煤的一部分性质,但结焦性较好是公认的。气肥煤再原分类中属肥煤大类,但它的结焦性比典型肥煤要差得多,故新得煤炭分类国家标准将它单独列为一类。这样就克服类原分类方案中同类煤性质差异较大得缺陷。如气煤一号和肥气煤二号再性质上由明显差异,将它们为同一类别很不合理。新得分类国家标准将这些具有过渡性质得煤单独列为一类,从而有利于煤得合理使用。
新的分类国家标准对各类煤的若干特征表述如下:
1、无烟煤(WY)
挥发分低,固定碳高,比重大,纯煤真比重最高可达1.90,燃点高,燃烧时不冒烟。对这类煤,可分为:01号为老年无烟煤;02号为典型无烟煤;03号为年轻无烟煤,无烟煤主要是民用和制造合成氨的造气原料,低灰、低硫和可磨性好的无烟煤不仅可以做高炉喷吹及烧结铁矿石用的燃料,而且还可以制造各种碳素材料,如碳电极、阳极糊和活性碳的原料,某些优质无烟煤制成航空用型煤还可用于飞机发动机和车辆马达的保温。
2、贫煤(PM)
变质程度最高的一种烟煤,不粘结或微弱粘结,在层状炼焦炉中不结焦,燃烧时火焰短,耐烧,主要是发电燃料,也可作民用和工业锅炉的掺烧煤。
3、贫瘦煤(PS)
粘结性较弱的高变质、低挥发分烟煤,结焦性比典型瘦煤差,单独炼焦时,生成的焦粉甚少。如在炼焦配煤中配入一定比例的这种煤,也能起到瘦化作用,这种煤也可作发电、民用及锅炉燃料。
4、瘦煤(SM)
低挥发分的中等粘结性的炼焦用煤。焦化过程中能产生相当数量的焦质体。单独炼焦时,能得到块度大、裂纹少、抗碎强度高的焦煤,但这种焦碳的耐磨强度稍差,但2炼焦配煤使用,效果较好。这种煤也可作发电和一般锅炉等燃料,也可供铁路机车掺烧使用。
5焦煤(JM)
中等或低挥发分的以及中等粘结或强粘结性的烟煤,加热时产生热稳定性很高的胶质体,如用来单独炼焦,能获得块度大、裂纹少、抗碎强度高的焦煤。这种焦煤的耐磨强度也很高。但单独炼焦时,由于膨胀压力大,易造成推焦困难,一般作为炼焦配煤用,效果较好。
6、1/3焦煤(1/3JM)
中高挥发分的强粘结性煤,是介于焦煤、肥煤和气煤之间的过渡煤种,单炼焦时能生成熔融性良好、强度较高的焦煤,炼焦时这种煤的配入量可在较宽范围内波动,但都能获得强度较高的焦炭,1/3焦煤也是良好的炼焦配煤用的基础煤。
7、肥煤(FM)
中等及中高挥发分的强粘结性的烟煤,加热时能产生大量的胶质体。肥煤单独炼焦时,能生成熔融性好、强度高的焦炭,其耐磨强度也比焦煤炼出的焦炭好,因而是炼焦配煤中的基础煤。但单独炼焦时,焦炭上有较多的横裂纹,而且焦根部分常有蜂焦。
8、气肥煤(QF)
一种挥发分和胶质体厚度都很高的强粘结性肥煤,有人称之为“液肥煤”。这种煤的结焦性介于肥煤和气煤之间。单独炼焦时能产生大量气体和液体化学产品。气肥煤最适于高温干馏制煤气,也可用于配煤炼焦,以增加化学产品产率。
9、气煤(QM)
一种变质程度较低的炼焦煤。加热时能产生较多的挥发分和较多的焦油。胶质体的热稳定性低于肥煤,也能单独炼焦,但焦炭的抗碎强度和耐磨强度均稍差于其它炼焦煤,而且焦炭多呈长条而较易碎,且有较多的纵裂纹。在配煤炼焦时多配入气煤,可增加气化率和化学产品回收率,气煤也可以高温干馏来制造城市煤气。
10、1/2中粘煤(1/2ZN)
一种中等粘结性的中高挥发分烟煤。这种煤有一部分在单煤炼焦时能生成一定强度的焦炭,可作为配煤炼焦的煤种;粘结性较弱的另一部分单独炼焦时,生成的焦炭强度差,粉焦率高。因此,1/2中粘煤可作为气化用煤或动力用煤,在配煤炼焦中也柯适量配入。
11、弱粘煤(RN)
一种粘结性较弱的低变质到中等变质程度的烟煤,加热时,产生的胶质体较少,炼焦时,有的能生成强度很差的小块焦,有的只有少部分能结成碎屑焦,粉焦率很高,因此,这种煤多适于作气化原料和电厂、机车及锅炉的燃料煤。
12、不粘煤(BN)
多是在成煤初期就已经受到相当氧化作用的低变质到中等变质程度的烟煤,加热时基本上不产生胶质体。这种煤的水分大,有的还含有一定量的次生腐植酸;含氧量有的高达10%以上。不粘煤主要作气化和发电用煤,也可作动力和民用燃料。
13、长焰煤(CY)
变质程度最低的烟煤,从无粘结性到弱粘结性的均有,最年轻的长焰煤还含有一定数量的腐植酸,贮存时易风化碎裂。煤化度较高的长焰煤加热时还能产生一定数量的胶质体,结成细小的长条形焦炭,但焦炭强度甚差,粉焦率也相当高,因此,长焰煤一般作气化、发电和机车等燃料用煤。
14、褐煤(HM)
分为两小类:透光率PM大于30~50%的年老褐煤和PM小于或等于30%的年轻褐煤。褐煤的特点是:水分大,比重小,不粘结,含有不同数量的腐植酸。煤中含氧量常高达15~30%左右,化学反应性强,热稳定性差,块煤加热时破碎严重,存放在空气中易风化变质、碎裂成小块乃至粉末状。发热量低,煤灰熔点也大都较低,煤灰中常含较多的氧化钙和较低的三氧化二铝。因此,褐煤多作为发电燃料,也可作气化原料和锅炉燃料。有的褐煤可作来制造磺化煤或活性碳,有的可作为提取褐煤蜡的原料。另外,年轻褐煤也适用于制作腐植酸铵等有机肥料,用于农田和果园,能促进增产。
工业用煤主要是烟煤,烟煤的种类也较多,主要有以下的各种类型。
长焰煤:长焰煤是最年轻的烟煤。呈弱粘结性的长焰煤在低温干馏时能析出较多的焦油。—般用作动力、民用燃料,气化原料,也可供低温干馏生产半焦或炼油原料。主要产地有甘肃的靖运、河南的义马、陕西的彬县、辽宁的阜新、抚顺,山西的大同及平朔等。
瘦煤:瘦煤属中高等变质烟煤,加热时能产生少量的胶质体,软化温度高,可以单独炼焦,结成的焦炭块度大,裂纹少,熔解较差,耐磨强度低。主要产地有陕西的铜川、韩城、蒲白和澄合等煤矿,河南的平顶山,河北的峰峰煤矿等。
不粘煤:不粘煤在焦化中不结焦,煤的水分有时高达10%以上,一般用作动力及民用燃烧,也可作气化用煤。主要产地有辽宁的阜新、陕西的神府等。
气煤:气煤属低等变质烟煤,加热时有较多的挥发物和焦油析出,胶质体的热稳定性差。气煤能单独炼焦,但焦炭细长而易碎,配煤炼焦可以增加煤气生产率和提高副产品回收率。主要产地有山西的大同、黑龙江的鹤岗、江西的乐平,陕西的黄陵等地。
焦煤:焦煤属中等变质烟煤,加热时能产生稳定性很好的胶质体。焦煤是优质的炼焦原料,用焦煤单独炼焦时,所得焦炭块度大、裂纹少;机械强度和耐磨强度都很高,但由于膨胀压力大,用大型炼焦炉生产时,易造成推焦困难。主要产地有河北的开滦、峰峰,江苏的大屯,安徽的两淮、山西的轩岗和黑龙江的双鸭山等煤矿。
肥煤:肥煤属中等变质的烟煤,加热时能产生大量的胶质体。在炼焦过程中,煤的软化、固化温度的间隔较大,用肥煤单独炼焦时能产生熔解性良好的焦炭。但裂纹较多,焦炭易成小块,机械强度及耐磨强度均差,多用作配煤炼焦的主要成分。主要产地有山东的究州,河南的平顶山和山西的霍县等。
除了烟煤以外,我国其它的煤炭品种尚有:
烛煤:有一种炭,用纸就可点燃,并发出明亮的光焰,像蜡烛一样,因此人们称它为烛煤。烛煤通常呈灰黑色或褐色,光泽也较暗淡,有时略带油脂光泽,断口呈贝壳状,含植物小袍子较多,可含少量藻类,也可能不含。烛煤挥发物含量和焦油产出军较高。主要产地:山西的浑源、大同,山东的新滇、兖州和枣庄。
藻煤:有—种光泽暗淡、结构均一、呈块状构造、韧性较大、易燃、有沥青味的煤;在显微镜下观察,可见它主要是由密集的藻类组成的,也含有少量粘土矿物,这就是藻煤。藻煤的挥发物氢含量高、焦油产出宰高,但有时灰分也高。主要产地:山西的浑源、蒲县,山东的肥城和兖州。
弱钻煤:弱粘煤是隔绝空气加压时产生的。胶质体很少,有时也可单独炼焦,但焦炭多呈小块,易粉碎。炼焦时可小量配用。它的主要用途是作气化原料和机车、发电厂燃料。主要产地有陕西的彬(县)长(武)矿区、铜川的焦坪等。
煤精:煤精是煤的一个特殊品种,煤精又称煤玉、炭精、灰根、乌玉、墨石、煤根石、墨精石等。它同普通煤一样可以燃烧,其主要特点是质地致密,具有一定的韧性,不透明,黝黑闪亮,抛光后呈玻璃光泽,硬度2.4—4,相对密度1.3—1.35,可用作工艺雕刻制品原料;实物资料证实,有些煤精制品及其坯料被埋在地下数百年乃至数千年,仍保存完好,没有风化、龟裂现象。沈阳新东遗址发掘出来的煤精雕刻制品,是我国从六七千年前石器时代就已开始利用煤炭的直接证据。
无烟煤:无烟煤是变质最深的矿产煤,含碳量通常高达90%一98%,而可燃基氢含量很低,一般<4%,它的化学反应性较低,光泽强、硬度高,常常供作民用燃料。但有些化学反应性较强,热稳定性较高的无烟煤,可用作化学作合成的原料。而低灰、低硫的老年无烟煤则是生产碳素制品的重要原料。无烟煤主要产地有宁夏的汝箕沟,山西的晋城、阳泉,河南的焦作、郑州,贵州的毕节地区等。
褐煤:褐煤是未经变质的煤,其化学反应性强,放在空气中极易风化而破碎成小块,热稳定差,块煤加热后破碎严重,多作民用燃料或煤化工产品,如褐煤腊、硝基腐植酸铵等。主要产地有内蒙古伊敏河、霍林河、大雁、元宝山、准噶尔,云南小龙潭、昭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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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烟 煤
可 归 纳 为 三 最 低 、 五 最 高 、 一 较 高 。 三 最 低 是 氢 含 量 、 氧 含 量 和 挥 发 分 最 低 。 五 最 高 是 炭 含 量 、 硬 度 、 燃 点 、 比 重 和 煤 级 最 高 。 一 较 高 是 发 热 量 较 高 。 主 要 用 于 制 造 化 肥 , 高 炉 喷 吹 和 动 力 用 煤 。 全 国 45% 和 12% 动 力 , 化 肥 用 煤 来 自 晋 城 和 阳 泉 , 阳 泉 又 是 全 国 最 理 想 的 高 炉 喷 吹 煤 基 地 。 晋 城 、 阳 城 、 阳 泉 、 沁 水 、 高 平 、 翼 城 、 陵 川 、 和 顺 、 左 权 、 昔 阳 、 平 定 、 寿 阳 、 榆 次 、 长 子 、 长 治 、 清 徐 和 交 城 大 量 生 产 。
贵州省铁路货物运输计划归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铁路货运计划管理,做到放宽搞活,保证重点,统筹兼顾,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省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整车货物运输计划归口范围及归口部门:
(一)煤炭:统配煤矿煤炭,由省煤炭厅归口;省属煤矿、地县煤矿和乡镇煤窑(包括个体户,以下同)的煤炭,由省燃料公司归口。
(二)焦炭(包括粉焦):机焦由省冶金厅归口;土焦由省燃料公司归口。
(三)废金属:由省金属回收公司归口。
(四)木材、制材、半成品(不包括木、竹家具、农具、工艺品):由省林业厅归口。
(五)粮食、食用植物油、油菜籽:由省粮食局归口。
(六)尿素、磷肥、复合肥:国家纳入计划分配部分,由省商业厅归口;其余部分由省化工厅、省劳改局分别按系统归口。
(七)磷矿石(包括磷矿粉):化工系统生产、经营磷矿的企业及黔福矿产联合公司、黔南州磷化公司由省化工厅归口;劳改系统磷矿由省劳改局归口;乡镇企业磷矿由省乡镇企业局归口。
(八)烤烟、卷烟(包括雪茄烟、烟丝):由省烟草公司归口。
(九)外贸出口货物涉及上述归口管理范围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由省经贸厅商归口部门同意后归口办理。
以上各项归口范围以外的其他货物运输,根据情况需要归口管理时,由省经委行文通知铁路及有关部门。第三条 归口的整车货物运输计划提报办法:
(一)县以下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个体户)由县(市、特区、区)经委审查,报省归口部门;地、州(市)属生产、经营单位由地、州(市)经委审查,报省归口部门。省归口部门审查后报省经委平衡,然后按货物所在发运地分别送有关铁路分局。
(二)有关超流向货物运输出,按铁道部及中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四条 非归口整车货物运输计划,由生产、经营单位(个体户凭营业执照)直接向货物所在发运地铁路分局提报。第五条 零担货物运输办法:
出省废金属由省金属回收公司归口办理;出省木材、制材、半成品(不包括木、竹家具、农具、工艺品)凭省林业厅木材(林产品)出省运输证办理;其它货物按铁路运输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办理铁路货运计划审查汇总及归口手续而乱收费用。第七条 本办法由省经委负责解释。第八条 本办法自编制一九八七年七月份运输计划时起执行。一九八四年四月三十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贵州省铁路货物运输计划归口管理办法(试行)》(黔府办〔1984〕49号文)同时废止。省内其他有关铁路运输归口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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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的国家标准
煤被称为工业的“粮食”,其种类多种多样,以我国为例,一般来说煤炭资源分为烟煤、无烟煤和褐煤。工业用煤主要是烟煤,烟煤的种类也较多,主要有以下的各种类型。
长焰煤:长焰煤是最年轻的烟煤。呈弱粘结性的长焰煤在低温干馏时能析出较多的焦油。—般用作动力、民用燃料,气化原料,也可供低温干馏生产半焦或炼油原料。主要产地有甘肃的靖运、河南的义马、陕西的彬县、辽宁的阜新、抚顺,山西的大同及平朔等。
瘦煤:瘦煤属中高等变质烟煤,加热时能产生少量的胶质体,软化温度高,可以单独炼焦,结成的焦炭块度大,裂纹少,熔解较差,耐磨强度低。主要产地有陕西的铜川、韩城、蒲白和澄合等煤矿,河南的平顶山,河北的峰峰煤矿等。
不粘煤:不粘煤在焦化中不结焦,煤的水分有时高达10%以上,一般用作动力及民用燃烧,也可作气化用煤。主要产地有辽宁的阜新、陕西的神府等。
气煤:气煤属低等变质烟煤,加热时有较多的挥发物和焦油析出,胶质体的热稳定性差。气煤能单独炼焦,但焦炭细长而易碎,配煤炼焦可以增加煤气生产率和提高副产品回收率。主要产地有山西的大同、黑龙江的鹤岗、江西的乐平,陕西的黄陵等地。
焦煤:焦煤属中等变质烟煤,加热时能产生稳定性很好的胶质体。焦煤是优质的炼焦原料,用焦煤单独炼焦时,所得焦炭块度大、裂纹少;机械强度和耐磨强度都很高,但由于膨胀压力大,用大型炼焦炉生产时,易造成推焦困难。主要产地有河北的开滦、峰峰,江苏的大屯,安徽的两淮、山西的轩岗和黑龙江的双鸭山等煤矿。
肥煤:肥煤属中等变质的烟煤,加热时能产生大量的胶质体。在炼焦过程中,煤的软化、固化温度的间隔较大,用肥煤单独炼焦时能产生熔解性良好的焦炭。但裂纹较多,焦炭易成小块,机械强度及耐磨强度均差,多用作配煤炼焦的主要成分。主要产地有山东的究州,河南的平顶山和山西的霍县等。
除了烟煤以外,我国其它的煤炭品种尚有:
烛煤:有一种炭,用纸就可点燃,并发出明亮的光焰,像蜡烛一样,因此人们称它为烛煤。烛煤通常呈灰黑色或褐色,光泽也较暗淡,有时略带油脂光泽,断口呈贝壳状,含植物小袍子较多,可含少量藻类,也可能不含。烛煤挥发物含量和焦油产出军较高。主要产地:山西的浑源、大同,山东的新滇、兖州和枣庄。
藻煤:有—种光泽暗淡、结构均一、呈块状构造、韧性较大、易燃、有沥青味的煤;在显微镜下观察,可见它主要是由密集的藻类组成的,也含有少量粘土矿物,这就是藻煤。藻煤的挥发物氢含量高、焦油产出宰高,但有时灰分也高。主要产地:山西的浑源、蒲县,山东的肥城和兖州。
弱钻煤:弱粘煤是隔绝空气加压时产生的。胶质体很少,有时也可单独炼焦,但焦炭多呈小块,易粉碎。炼焦时可小量配用。它的主要用途是作气化原料和机车、发电厂燃料。主要产地有陕西的彬(县)长(武)矿区、铜川的焦坪等。
煤精:煤精是煤的一个特殊品种,煤精又称煤玉、炭精、灰根、乌玉、墨石、煤根石、墨精石等。它同普通煤一样可以燃烧,其主要特点是质地致密,具有一定的韧性,不透明,黝黑闪亮,抛光后呈玻璃光泽,硬度2.4—4,相对密度1.3—1.35,可用作工艺雕刻制品原料;实物资料证实,有些煤精制品及其坯料被埋在地下数百年乃至数千年,仍保存完好,没有风化、龟裂现象。沈阳新东遗址发掘出来的煤精雕刻制品,是我国从六七千年前石器时代就已开始利用煤炭的直接证据。
无烟煤:无烟煤是变质最深的矿产煤,含碳量通常高达90%一98%,而可燃基氢含量很低,一般<4%,它的化学反应性较低,光泽强、硬度高,常常供作民用燃料。但有些化学反应性较强,热稳定性较高的无烟煤,可用作化学作合成的原料。而低灰、低硫的老年无烟煤则是生产碳素制品的重要原料。无烟煤主要产地有宁夏的汝箕沟,山西的晋城、阳泉,河南的焦作、郑州,贵州的毕节地区等。
褐煤:褐煤是未经变质的煤,其化学反应性强,放在空气中极易风化而破碎成小块,热稳定差,块煤加热后破碎严重,多作民用燃料或煤化工产品,如褐煤腊、硝基腐植酸铵等。主要产地有内蒙古伊敏河、霍林河、大雁、元宝山、准噶尔,云南小龙潭、昭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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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T/T 340.3-1994 水泥回转窑用淮北矿务局煤技术条件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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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T/T 341.2-1994 发电煤粉锅炉用大屯煤电公司煤技术条件 查看
MT/T 341.3-1994 蒸汽机车用大屯煤电公司煤技术条件 查看
MT/T 342.1-1994 冶金焦用七台河矿务局煤技术条件 查看
MT/T 342.2-1994 常压固定床煤气发生炉用七台河矿务局煤技术条件 查看
MT/T 342.3-1994 蒸汽机车用七台河矿务局煤技术条件 查看
MT/T 342.4-1994 水泥回转窑用七台河矿务局煤技术条件 查看
MT/T 342.5-1994 发电煤粉锅炉用七台河矿务局煤技术条件 查看
MT/T 343.1-1994 冶金焦用西山矿务局煤技术条件 查看
MT/T 343.2-1994 发电煤粉锅炉用西山矿务局煤技术条件 查看
MT/T 344.1-1994 发电煤粉锅炉用龙口矿务局煤技术条件 查看
MT/T 344.2-1994 常压固定床煤气发生炉用龙口矿务局煤技术条件 查看
MT/T 345.1-1994 发电煤粉锅炉用霍州矿务局煤技术条件
MT/T 345.2-1994 冶金焦用霍州矿务局煤技术条件 查看
MT/T 346.1-1994 发电煤粉锅炉用大雁矿务局煤技术条件 查看
MT/T 347.1-1994 发电煤粉锅炉用扎赉诺尔矿务局煤技术条件 查看
MT/T 348.1-1994 冶金焦用萍乡矿务局煤技术条件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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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度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
(第146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度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已经2013年11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陈敏尔
2013年12月5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度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
经审核,省人民政府决定公布2013年度取消和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其中:取消和部分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3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项目31项,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项目2项,合并36项行政许可项目为19项。
对于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原实施机关要将工作重点转移到依法监管上来,做好工作衔接,避免出现管理真空。对于下放的行政许可项目,原实施机关要加强对新实施机关的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新实施机关要主动衔接,完善制度,搞好服务,抓好落实。对于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项目,实施机关要切实转变职能,提高效率,搞好服务。
附件:1、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部分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3项)
2、省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31项)
3、省人民政府决定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2项)
4、省人民政府决定合并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36项)
附件1
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部分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3项)
序号项目名称取消依据原实施机关备注1核发煤炭生产许可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3年6月29日通过) 省能源局 2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审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3年6月29日通过)省能源局 3演出经纪机构有关事项变更许可《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38号)省文化厅该项许可属于我省“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及有关事项变更的许可”的子项,“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的许可”仍继续实施。
附件2
省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31项)
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原实施机关下放后的实施机关 1 权限内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贵州省金融机构银行业安防设施建设专家评审工作实施方案》(黔公通〔2006〕119号)省公安厅市(州)、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2 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省公安厅市(州)、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3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省民政厅 市(州)、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4省属企业实行其他工时制度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市(州)、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5中央驻黔和省级单位主办或扶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66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市(州)、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6燃煤火电厂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者闲置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省环境保护厅 市(州)、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 7管道供气能力5000户以上或储气规模200吨以上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核发《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贵州省燃气管理条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市(州)、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8权限内兽药、农药广告内容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6号)《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业部令第38号)《兽药广告审查办法》(国家工商总局、农业部令第29号)《农药广告审查办法》(国家工商总局、农业部令第88号)省农委 市(州)、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9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征用或使用草原70公顷及以下的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58号)省农委市(州)、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10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批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4号)《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省农委市(州)、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11建立地方种畜禽场审批《种畜禽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3号)省农委市(州)、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12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的审核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24号)《贵州省拍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1号)省商务厅 市(州)、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商务部门13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审核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省商务厅 市(州)、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商务部门14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省商务厅 市(州)、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商务部门15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省商务厅 市(州)、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商务部门16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境外分支机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外经贸部令1995年第6号)省商务厅 市(州)、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商务部门17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外经贸部令1995年第6号)省商务厅 市(州)、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商务部门18酒类生产者销售酒类许可《贵州省酒类生产流通管理条例》省商务厅 市(州)、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商务部门19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变更许可《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省文化厅市(州)、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 20从事碘盐加工的盐业企业卫生许可《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63号)省卫生厅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21重大中医药科研成果的推广、转让、对外交流以及中外合作研究中医药技术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国务院令第374号)省卫生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22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省林业厅市(州)、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 23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省林业厅市(州)、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 24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省林业厅市(州)、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 25建立固定狩猎场所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省林业厅 市(州)、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 26兼营广告业务的省级事业单位广告经营资格审批《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总局令第18号)省工商局市(州)、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部门 27开办视频点播业务乙种批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5号)省广电局县级人民政府广电行政部门28可录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审核《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省新闻出版局市(州)、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29权限内旅行社经营国家规定旅游业务的审批《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省旅游局市(州)、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30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5号)《关于开展换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3〕199号)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环境保护厅 市(州)、省直管县(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31涉及我省国民经济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技改项目以及跨地区重点工程项目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8号)省气象局市(州)、省直管县(市)气象行政部门
附件3
省人民政府决定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2项)
序号项目名称法律依据实施机关转变方式1跨地(市、州)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省交警总队 许可权在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但需征求上级机关意见。2城乡规划师执业资格注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权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供相关服务 。
附件4
省人民政府决定合并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36项)
序号实施机关合并前序号合并前项目名称合并后项目名称法律依据备注 1 省发展改革委1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及企业向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外商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10〕914号) 2权限内企业向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 2 省教育厅3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及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4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3 省无线电管理局 5业余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业余无线电台(站)设置、权限内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2号) 6权限内无线电台(站)设置和使用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 4 省司法厅7律师执业许可律师事务所及分所设立许可、律师执业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8律师事务所及分所设立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5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9权限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权限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10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核发《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 6 省道路运输局11省际、市际道路客运及班线经营许可国际道路运输及省际、市际道路客运及班线经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12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7 省高速公路管理局13确需在高等级公路非封闭路段搭接道口许可高速公路涉路施工许可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14跨越、穿越高等级公路建设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高等级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8 省省航务管理局15从事省际和跨地区水路运输业务及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经营许可从事重要港口经营许可、省际和跨地区水路运输业务及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经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44号)《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16从事重要港口经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9 省文化厅17权限内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审批文物保护工程和移动文物修复资质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文物保发〔2005〕18号) 18对从事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单位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 10 省文化厅19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互联网信息服务和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20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教技〔2000〕5号)省教育厅、省新闻出版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行使相应审批权。 11 省卫生厅21省级医师执业注册许可省级医师、护士执业注册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2省级护士执业注册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 12 省质监局 23权限内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检验单位和人员资格认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属特种设备,因此将第23项并入特种设备的设计、安装、检验单位和人员资格等审批事项。24权限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核发权限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核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将第23项中的人员资格认定并入此项。 13 省质监局25D级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许可权限内特种设备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7号)《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9号)将第23项中的设计资格认定与D级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许可合并,名称改为“权限内特种设备设计单位资格许可”。 14 省质监局26国家规定范围内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单位资格许可国家规定范围内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单位资格许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第67号)将第23项中的安装资格认定并入此项。 15 省质监局27场(厂)内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检验许可权限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场(厂)内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检验许可”中,只有检验许可权在省质监局,制造、改造许可权在国家质检总局。28气瓶检测机构核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第67号) 16 省质监局29权限内计量检定人员计量检定证件核发权限内计量检定人员计量检定证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05号) 30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17 省新闻出版局31权限内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核准权限内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接受委托印刷宗教用品和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核准审批《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32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用品和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审批《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18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33权限内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药品生产(委托生产)企业许可和权限内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 34药品生产(委托生产)企业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8号) 19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35药品经营(批发)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药品经营(批发)企业许可和药品经营(批发)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关于印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3〕25号) 36药品经营(批发)企业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8号)
关于煤炭产业政策的公告
( 2007 年第 80 号)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发 [2005] 18号) ,严格产业准入,转变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生产力水平,保障安全生产,提高资源利用率,加强环境保护,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 《煤炭产业政策》,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煤炭产业政策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
煤炭产业政策
煤炭是我国的主要能源和重要工业原料。煤炭产业是我国重要的基础产业,煤炭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关系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和国家能源安全。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有序开发煤炭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和生产力水平,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发 [2005] 18 号) 等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 发 展 目 标
第一条 坚持依靠科技进步,走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经济效益好、环境污染少的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道路,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能源保障。
第二条 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加快煤炭资源整合,形成以合理开发、强化节约、循环利用为重点,生产安全、环境友好、协调发展的煤炭资源开发利用体系。
第三条 严格产业准入,规范开发秩序,完善退出机制,形成以大型煤炭基地为主体、与环境和运输等外部条件相适应、与区域经济发展相协调的产业布局。
第四条 深化煤炭企业改革,推进煤炭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兼并和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形成以大型煤炭企业集团为主体、中小型煤矿协调发展的产业组织结构。
第五条 推进煤炭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煤炭技术创新机制,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行业重大关键技术。培育科技市场,发展服务机构,形成完善的技术创新服务体系。
第六条 强化政府监管,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依靠科技进步,以防治瓦斯、水、火、煤尘、顶板、矿压等灾害为重点,健全煤矿安全生产投入及管理的长效机制。
第七条 加强煤炭资源综合利用,推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建立矿区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矿区,促进人与矿区和谐发展。
第八条 推进市场化改革,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加强煤炭生产、运输、需求的衔接,促进总量平衡,形成机制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煤炭市场体系。
第二章 产 业 布 局
第九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总体部署,按照煤炭工业发展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煤矿安全生产规划、矿区总体规划,合理、有序开发和利用煤炭资源。
第十条 稳定东部地区煤炭生产规模,加强中部煤炭资源富集地区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加快西部地区煤炭资源勘查和适度开发。建设神东、晋北、晋中、晋东、陕北、黄陇 ( 华亭) 、鲁西、两淮、河南、云贵、蒙东 ( 东北) 、宁东等十三个大型煤炭基地,提高煤炭的持续、稳定供给能力。
第十一条 大力推进煤炭、煤层气等资源的协调开发和基础设施的高效利用。在大型煤炭基地内,一个矿区原则上由一个主体开发,一个主体可以开发多个矿区。按照资源禀赋、运输、水资源等条件和环境承载能力确定区域煤炭开发规模和开发强度,在大型整装煤田和资源富集地区优先建设大型和特大型现代化煤矿。
第十二条 鼓励建设坑口电站,优先发展煤、电一体化项目,优先发展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新建大中型煤矿应当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选煤厂,鼓励在中小型煤矿集中矿区建设群矿选煤厂。
第十三条 在水资源充足、煤炭资源富集地区适度发展煤化工,限制在煤炭调入区和水资源匮乏地区发展煤化工,禁止在环境容量不足地区发展煤化工。国家对特殊和稀缺煤种实行保护性开发,限制高硫、高灰煤炭资源开发。
第三章 产 业 准 入
第十四条 开办煤矿或者从事煤炭和煤层气资源勘查,从事煤矿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安全评价等,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煤矿资源回收率必须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安全、生产装备及环境保护措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五条 山西、内蒙古、陕西等省 ( 区) 新建、改扩建矿井规模不低于 120万吨/年。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省 ( 市) 新建、改扩建矿井规模不低于 15 万吨/年。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西等省 ( 区) 新建、改扩建矿井规模不低于9 万吨 /年。其他地区新建、改扩建矿井规模不低于 30 万吨 /年。鉴于当前小煤矿数量多、布局不合理、破坏资源和环境的状况尚未根本改善,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十一五”期间一律停止核准 ( 审批) 30 万吨/年以下的新建煤矿项目。
第十六条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置地矿类主体专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鼓励煤矿企业从技术学校招收工人。
第四章 产 业 组 织
第十七条 取缔非法煤矿,关闭布局不合理、不符合产业政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乱采滥挖破坏资源、污染环境和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煤矿。
第十八条 鼓励以现有大型煤炭企业为核心,打破地域、行业和所有制界限,以资源、资产为纽带,通过强强联合和兼并、重组中小型煤矿,发展大型煤炭企业集团。鼓励发展煤炭、电力、铁路、港口等一体化经营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鼓励大型煤炭企业参与冶金、化工、建材、交通运输企业联营。鼓励中小型煤矿整合资源、联合改造,实行集约化经营。
第十九条 鼓励煤炭企业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积极推进股份制改造,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十条 积极引导资源枯竭矿区经济转型,支持资源枯竭、亏损严重的国有煤矿转产发展。建立中小型煤炭生产企业退出机制。鼓励和支持资源枯竭煤矿发挥人才、技术和管理等优势,异地开发煤炭资源。
第五章 产 业 技 术
第二十一条 鼓励发展地球物理勘探、高精度三维地震勘探技术。鼓励发展厚冲积层钻井法、冻结法和深井快速建井技术。
第二十二条 鼓励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建设高产高效矿井。鼓励发展露天矿开采技术。鼓励发展综合机械化采煤技术,推行壁式采煤。发展小型煤矿成套技术以及薄煤层采煤机械化、井下充填、“三下”采煤、边角煤回收等提高资源回收率的采煤技术。鼓励开展急倾斜特厚煤层水平分段综采放顶煤技术的研究。鼓励低品位、难采矿的地下气化等示范工程建设。
第二十三条 加快推进小型煤矿采煤工艺和支护方式改革,推广锚杆支护和采煤工作面金属支护,淘汰木支护。加快发展安全、高效的井下辅助运输技术、综采设备搬迁技术和装备。
第二十四条 发展自动控制、集中控制选煤技术和装备。研制和发展高效干法选煤技术、节水型选煤技术、大型筛选设备及脱硫技术,回收硫资源。鼓励水煤浆技术的开发及应用。
第二十五条 鼓励煤炭企业实施以产业升级为目的的技术改造。鼓励通过多种方式进行煤炭勘探、开采、洗选加工、转化等关键技术和重大装备的研发、集成和自主化生产。
第二十六条 推进煤炭企业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控制技术、矿井通讯技术,实现生产过程自动化、数字化。推进建设煤矿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煤炭产量监测系统和井下人员定位管理系统。
第六章 安 全 生 产
第二十七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和法定代表人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煤炭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强化现场管理,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遏制事故发生。煤炭生产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矿井通风、防瓦斯、防突、防火、防尘、防水、防洪等系统。坚持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煤矿瓦斯治理方针,落实优先开采保护层和预抽煤层瓦斯等区域性防突措施,提高瓦斯抽采率。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煤矿水害防治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等综合治理措施。加强煤矿冲击地压监测控制和顶板事故防范。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建立和完善灾害预防和应急救援体系。坚持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
第三十条 严格执行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 “三同时”制度。煤炭生产各环节必须配备必要的安全卫生防护设施,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禁止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工艺、设备。对煤矿井下和有关设备、器材实行安全标志管理制度。
第七章 贸易与运输
第三十一条 严格煤炭经营企业资格审查,促进煤炭经营企业结构优化,形成以煤炭生产企业和大型煤炭经营企业为主体、中小型煤炭经营企业为补充的协调发展格局。
第三十二条 积极推进煤炭贸易市场化改革,建立健全煤炭交易市场体系,完善煤炭价格市场形成机制,制定公平交易规则。建立全国和区域性煤炭交易中心及信息发布平台,鼓励煤炭供、运、需三方建立中长期合作关系,引导合理生产、有序运输和均衡消费。稳步发展国际煤炭贸易,优化煤炭进出口结构,鼓励企业到国外投资办矿。
第三十三条 积极发展铁路、水路煤炭运输,加快建设和改造山西、陕西、内蒙古西部出煤通道和北方煤炭下水港口,提高煤炭运输能力。限制低热值煤、高灰分煤长距离运输。煤炭运输应当采取防尘、防洒漏措施。
第八章 节约利用与环境保护
第三十四条 实施节约优先的发展战略,加快资源综合利用,减少煤炭加工利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和利用效率。
第三十五条 加强节能和能效管理,建立和完善煤炭行业节能管理、评价考核、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奖惩制度。鼓励煤炭企业开发先进适用节能技术,煤炭企业新建、改扩建项目必须按照节能设计规范和用能标准建设,必须淘汰落后耗能工艺、设备和产品,推广使用符合国家能效标准、经过认证的节能产品。
第三十六条 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综合开发利用与煤共伴生资源和煤矿废弃物。鼓励企业利用煤矸石、低热值煤发电、供热,利用煤矸石生产建材产品、井下充填、复垦造田和筑路等,综合利用矿井水,发展循环经济。支持煤层气 ( 煤矿瓦斯) 长输管线建设,鼓励煤层气 ( 煤矿瓦斯) 民用、发电、生产化工产品等。
第三十七条 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要严格实行项目建设 “三同时”制度。按照 “谁开发、谁保护,谁损坏、谁恢复,谁污染、谁治理,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推进矿区环境综合治理,形成与生产同步的水土保持、矿山土地复垦和矿区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
第三十八条 煤炭采选、贮存、装卸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必须达标排放,防止二次污染。加强煤矿瓦斯抽采利用和减少排放。洗煤水应当实现闭路循环。优化巷道布置,减少井下矸石产出量。
第三十九条 建立矿区开发环境承载能力评估制度和评价指标体系。严格执行煤矿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排污收费制度。限制在地质灾害高易发区、重要地下水资源补给区和生态环境脆弱区开采煤炭,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重要水源保护区和地质灾害危险区等禁采区内开采煤炭。加强废弃矿井的综合治理。
第四十条 加强对在矿山开发过程中可能诱发灾害的调查、监测及预报预警,及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建立信息网络系统,制定防灾减灾预案。
第九章 劳 动 保 护
第四十一条 煤炭生产企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建立和完善工伤预防、补偿、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落实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制度,逐步提高煤矿职工收入水平。
第四十二条 加强劳动用工和定员管理,推广井下四班六小时工作制。推进矿井质量标准化建设,改善井下作业环境。为井下工人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四十三条 鼓励煤炭生产企业加大安全和尘肺病等职业病防治投入。发展和推广职业病防治、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技术的研究和应用。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和职业病危害控制体系。
第十章 保 障 措 施
第四十四条 完善有利于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和煤炭资源利用率、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税费政策,完善资源勘查、开发和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严格的煤炭资源利用监管制度,对煤炭资源回采率实行年度核查、动态监管,对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十五条 煤炭资源开发坚持先规划、后开发的原则。国家统一管理煤炭资源一级探矿权市场,由国家投资完成煤炭资源的找煤、普查和必要详查,编制矿区总体开发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有计划地将二级探矿权和采矿权转让给企业,形成煤炭资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环机制。中央地质勘查基金 ( 周转金) 重点支持国家确定的重点成矿区 ( 带) 内煤炭资源勘查。
第四十六条 支持煤炭企业建立技术开发中心,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煤矿企业可以从煤炭产品销售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推进煤炭生产完全成本化改革,严格煤矿维简费、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和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按照企业所有、专款专用、专户储存、政府监督的原则,煤矿企业应按规定提取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鼓励社会资金投入矿区环境治理。
第四十七条 实施煤炭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加强国家煤矿专业人才继续教育、培养基地建设和专业人才培养,实施煤炭行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完善对口单招和订单式培养。规范煤矿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鼓励企业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职工安全、技术教育培训。
第四十八条 支持煤炭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加快企业主辅分离。支持煤矿企业提取煤矿转产发展资金,专项用于发展接续产业和替代产业。
第四十九条 对不符合规划和产业发展方向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矿业权登记和土地使用手续,环保部门不予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发放排污许可证,水利部门不予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文件,工商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工商登记,金融机构不予提供贷款和其他形式的授信支持,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核准手续。
第五十条 发挥中介组织作用。煤炭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和完善煤炭市场供求、技术经济指标等方面的信息定期发布制度和行业预警制度,及时反映行业动态和提出政策建议,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业发展。
本政策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煤炭工业有关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政策制订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