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11今日关注(今日新闻11月26日)
本文目录一览:
- 1、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2、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 3、易车网的有效新闻是指什么
- 4、昆明市新闻发布会管理暂行规定
- 5、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一、规章
1.《电影片进出境洗印、后期制作审批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29号)二、规范性文件
1. 关于规范新闻出版业跨地区经营新闻11今日关注的若干意见(新出办〔2002〕716号)
2. 关于进一步规范新闻出版单位出版合作和融资行为新闻11今日关注的通知(新出办〔2004〕625号)
3. 关于印发《报业集团组建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的通知(新出办〔2002〕914号)
4. 关于印发《全国出版物进出口统计报表制度》及实行全国进口出版物目录备案制度的通知(新出厅字〔2005〕238号)
5. 转发中宣部、统战部、对台办《关于在文艺作品中反映和宣传国民党历史人物问题的几点意见》的通知(新出图〔1987〕729号)
6. 关于重申缴送样书的通知(新出图〔1996〕209号)
7.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违纪违规报刊警告制度的意见》、《违纪违规报刊警告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新出联〔2000〕19号)
8. 关于加强报刊管理严肃查处违规出版活动的通知(新出厅字〔2010〕388号)
9. 关于进一步做好出版发行领域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新出法规〔2006〕1230号)
10. 关于中小学教材出版社严格按照专业分工安排的通知(〔93〕新出明电第14号)
11. 关于缴送音像、电子出版物样品的通知(〔96〕新出音697号)
12. 关于加强书号总量宏观调控的通知(〔98〕新出图1377号)
13. 关于民族文字图书书号不限和免收条码费用的决定(新出图〔1996〕301号)
14. 关于更新光盘生产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出音〔1999〕1085号)
15. 关于下放只读类光盘复制生产设备投产验收管理权限的通知(新出印发〔2008〕1573号)
16. 关于开展2010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新出字〔2009〕411号)
17. 关于开展2010年“3·15”少年儿童读物类出版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活动的通知(新出字〔2010〕74号)
18. 关于加强教学参考书发行管理的通知(〔96〕新出发589号)
19. 关于使用新版《出版物征订发行委托书(书刊类)》的通知(新出字〔2009〕367号)
20. 关于《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具体执行问题的批复(新出法规〔2003〕642号)
21. 关于在“两会”前开展对印刷复制企业和出版物市场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新出字〔2010〕43号)
22. 关于抓紧制定、及时报送出版物发行网点规划的通知(新出发〔2003〕431号)
23. 关于外商投资电子出版物分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新出法规〔2006〕1048号)
24. 关于实施“中国民族网络游戏出版工程”的通知(新出音〔2004〕942号)
25. 关于进一步加大打击淫秽色情“口袋本”图书、有害卡通画册和游戏软件工作力度的通知(新出联〔2004〕25号)
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第33号)
《关于〈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已经2006年11月29日新闻出版总署署务会议和商务部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新闻出版总署署长:龙新民
商务部部长:薄熙来
二○○七年四月二日
关于《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为建立内地与香港、澳门的更紧密经贸关系,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的有关内容,特对《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对于同一香港或者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的,如经营商品包括图书、报纸、期刊,且上述商品属于不同品牌,来自不同供应商的,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控股,出资比例不得超过65%。
易车网的有效新闻是指什么
是具有一定量和一定质的新闻
实现信息分类网站的有效信息发布新闻11今日关注,具体可以分为以下五步:首先新闻11今日关注,确定信息发布的类目,信息类目归属要正确,以便让有需要的网友可以更方便、更准确地查找到该信息新闻11今日关注;其次,信息内容真实、详细。确定发布什么信息,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可靠,直接影响信息发布的质量,因此在信息分类网站的发布信息时,一定要确保信息内容的真实、详细新闻11今日关注;第三,在标题中使用易被理解,并能基本表述信息内容的关键字,文字简洁,准确地描述该信息;第四,上传真实清晰的图片辅助说明,吸引更多关注;第五,填写多个正确的联系方式,方便他人更及时地联系到您,如固定电话、手机、详细通讯地址、Email地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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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新闻发布会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新闻发布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保证正确的舆论导向,提高新闻发布会的质量,更好地为我市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1994)5号文件、省人民政府办公厅(1995)11号文件的规定和云南省、昆明市宣传思想工作会议精神,特就昆明市新闻发布会(包括新闻通报会、记者招待会)的管理工作,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新闻发布会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严肃工作,必须严格管理,履行报批手续。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新闻办”)是全市新闻发布会的管理机构,负责昆明市举行的新闻发布会的管理和审批工作。第三条 新闻发布会的内容应以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人民群众关心的重大问题为主要内容。发布单位要认真准备、精心组织、讲究实效,做到发布会规模适当、内容精炼、勤俭节约。新闻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遵守新闻的客观性和真实性。第四条 凡以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名义举行的新闻发布会,由各机关秘书长或办公厅(室)主任请示本机关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确定,并通知市新闻办备案,由市新闻办组织各新闻单位配合做好宣传报道工作。第五条 对涉及全市性重大问题和突发性事件的新闻发布会,为保证其准确、全面、统一、客观,必须由市委、市政府秘书长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确定新闻发言人,按规定组织新闻发布会。第六条 凡以市属各委办局、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单位名义举办的新闻发布会,必须在要求举办新闻发布会的一周前,将新闻发布会材料和按照《昆明市新闻发布会审批表》(见附件)填报,经新闻办审核批准后,按规定举行。第七条 涉及物质产品、科技成果、技术专利等内容的新闻发布会,报批时应持有市级以上技术监督、科委、质检、专利等部门的认定书和证明书。第八条 经批准召开的新闻发布会,均由市新闻办和主办单位联合向新闻单位发出通知或邀请。否则,各新闻单位不予采访、报道。第九条 市级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需要到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的,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京举办新闻发布会的规定办理,即由市新闻办统一报省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由省新闻出版局转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办理登记手续,经批准后,市新闻办应积极协助主办单位,做好记者邀请、宣传报道等协调工作。第十条 市级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需到境外举办新闻发布会的,严格按照有关程序报批。其中,在香港、澳门举办新闻发布会,一由市新闻办报省政府新闻办公室与港澳工委联系,经省委对外宣传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召开。对获准在外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要充分准备,精心安排,严格把关,注重实效。同时,要做好新闻发布会的海外发稿和信息反馈工作。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新闻办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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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一、规章
新闻出版方面:
1、《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5号)
删去第四条第三项中的“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删去第四项中的“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删去第五条第三项中的“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删去第四项中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删去第六条第三项中的“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删去第四项中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删去第七条第三项中的“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删去第四项中的“注册资本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
删去第八条第三项中的“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删去第四项,相应调整之后各项序号。
2、《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6号)
删去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相应调整之后各项序号。
删去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和资信证明”。
3、《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2号)
删去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中的“其固定工作场所面积不得低于200平方米”。
将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音像出版单位的注册资本数额、来源及性质证明”。
4、《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4号)
删去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相应调整之后各项序号。
删去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中的“其固定工作场所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
将第八条第六项修改为“注册资本数额、来源及性质证明”。
5、《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5号)
删去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相应调整之后各项序号。
将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删去第六条第三款。
将第八条第四项修改为“注册资本数额、来源及性质证明”。
6、《图书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6号)
将第十一条第五项修改为“注册资本数额、来源及性质证明”。
7、《复制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2号)
删去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其中,只读类光盘复制单位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500万元;可录类光盘生产单位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磁带磁盘复制单位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万元”。
将第十条第五项修改为“注册资本数额、来源及性质证明”。
8、《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52号)
删去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相应调整其余各条序号。
删去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相应调整之后各项序号。
将第九条第三款第三项修改为“注册资本数额、来源及性质证明”。
广播影视方面:
9、《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广电总局、商务部、文化部令第21号)
删去第四条第二项,相应调整之后各项序号。
删去第六条第一项第2小项中的“银行资信证明”,删去第一项第3小项中的“银行资信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状况证明材料”。
10、《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3号)
删去第八条第二项中的“资金”。
删去第九条第二项中的“验资报告”。
删去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注册资本”。
删去第二十三条第四项中的“注册资本”。
11、《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4号)
删去第六条第二项中的“资金”和“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删去第七条第五项,相应调整之后各项序号。
12、《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5号)
删去第九条第三项中的“资金”。
删去第十条第二款中的“验资证明”。
删去第十八条中的“注册资本”。
删去第三十条第二项中的“注册资本”。
13、《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6号)
删去第五条第四项中的“资金”。
14、《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9号)
删去第八条第三项中的“自有资金”。
删去第九条第七项中的“验资证明”。
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注册资本”。
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中的“持证机构注册资本”。
15、《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43号)
将第五条第一项修改为:“已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的境内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联合设立电影制片公司的,需提交申请书、合同、章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删去第五条第三项第2小项,相应调整之后各小项序号。
删去第六条第二项、第八条第一项、第九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一项,相应调整之后各项序号。
删去第六条第四项和第九条第三项中“资信证明”。
16、《〈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50号)
删去第一条中的“发行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17、《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
删去第八条第四项中的“和资金,且资金来源合法”。
删去第十二条中的“注册资本”。
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注册资本”。
18、《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广电总局令第60号)
删去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资金”。